用人單位
算計“試用期”
家住藺家坡的小潘2011年7月畢業。畢業至今已換了四五個工作。試用期是每份工作都要面臨的問題,時間有長有短,短則一周,長則3個月,經常會遇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給工資或無限期延長試用期的情況,甚至還有在試用期后找各種理由辭去試用人員。小潘坦言:“其實我也知道勞動法的一些規定,單位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找工作太難了,只好遷就用人單位?!庇行┯萌藛挝慌鲁雎闊?,還在合同里明確寫著:試用期不付工資,試用期滿后看表現簽訂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
應在試用期前
據了解,像小潘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不少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卻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員工辭退。
香港路一家廣告公司的招聘廣告就明確表示,新聘人員試用期6—12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這種操作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條例。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同一用工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試用期
享有相同權益
名城律師事務所周琴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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