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方某是某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名職工。某日,方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經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后依法作出認定方某死亡屬工傷的決定。
但是,接到認定決定不久,公司便由于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而依法被宣告破產。方某家屬認為,方某工傷發生在公司破產之前,公司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不同意方某家屬請求,方某家屬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 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破產的工傷待遇落實問題。
物業公司認為,企業破產完成注銷登記后便失去主體資格,不再具備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公司不應再支付方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機構審理后認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職工的法定權利。方某的死亡已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雖然其所在公司破產,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在破產清算時要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因此,物業公司應支付方某親屬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最終支付了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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