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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52050200RS-JL-0001 |
對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的獎勵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九條第三款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
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三款 |
畢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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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獎勵 |
52050200RS-JL-0002 |
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舉報人的獎勵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社部令第11號)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 |
畢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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