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遵義公路管理東段黨政領導帶領機關干部、路政治超執法人員共12人,前往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南關鎮法庭,作為被告單位參加應訴和旁聽一起民工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案件。
事情的起因和經過:
2012年9月25日,遵義公路管理東段在實施省道S205線K5至K12的大修改造路段時,與施工隊伍負責人周英學簽訂了施工合同,由周負責實施組織人員施工。周英學雇請的民工肖翠華在施工作業中,被一輛二輪摩托車(駕駛員王朝華)超速行駛撞傷,事后駕駛員逃逸,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及其親屬一紙訴狀,將施工隊負責人(包工頭)周英學及遵義公路管理局東段告上法庭提出賠償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撫養費、賠償費及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合計45萬余元。遵義市人民法院南關鎮法庭成立合議庭,進行訴訟審理。作為被告之一的遵義公路管理東段無法人資格,由上級遵義公路管理局楊志剛局長指定辦公室主任陳小波作為委托代理人,遵東段段長王義方作為單位行政負責人參加答辯。
法庭辯論和調解的過程:
首先由原告委托律師陳辭,原告及其家屬痛哭流涕,聲淚俱下,令人同情;被告周英學委托律師進行答辯,將此案的賠償責任完全推卸給遵義公路管理東段,其理由是:該施工隊是給遵義公路管理東段施工的臨時性隊伍,屬雇傭關系,本案的經濟責任理應由公路管理部門承擔。
遵義公路管理東段委托律師楊萬祥、遵東段王義方段長、副段長劉勇及管理局陳小波主任在答辯中進行了答辯:以充分的事實證據表明:1、施工隊伍與遵東段是按照合同施工,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2、此次事故屬交通事故,駕駛員王朝華違法違章造成事故逃逸,王朝華才是此案的元兇,原告及兩被告都是該案件的受害者;3、遵東段在施工現場的標志齊全,施工原始檔案、協議手續符合相關規定、安全警示記錄、現場照片、相關資料完整無缺。經過法庭一輪輪激烈的的唇槍舌辯后,法庭庭長宣布暫時休庭進行調解,改日宣判。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2013年1月28日,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以(2013)紅民南初字第38號下達《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如下判決:一、由被告周英學賠償原告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撫養費、賠償費及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合計33.129萬余元,二、遵義公路管理東段不承擔任何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留給我們的思考是:一、對施工隊伍進場前一定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無資質的隊伍和信譽不好的周英學之流的包工頭,絕對不能進入公路工程施工;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施工標志、協議書、施工合同、綜合治理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一定要規范到位,經得起任何檢查,特別是現場圖片、時間記錄一定要完整規范;三、要對職工加強學習教育,增強法律法規意識,出了事故,一定要依理依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永遠牢記一個真理:法庭不相信任何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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