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目前我市很多企業、公司、銷售行業在招聘員工時,都設定有試用期,大部分設立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在這期間,主要是對新招員工進行職業培訓等。但有些行業的試用期則相對較短,最少的只有一周,比如服裝行業等。也有一些行業的試用期時間比較長,在半年至一年之間。但無論試用期時間是長是短,都由用工單位定。
在我市,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一般是員工工資的70%至80%。而據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前不久,26歲的小王通過應聘進入城區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和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并告訴他,轉正后將和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險”。對此,小王有點意見,他認為進入試用期,公司就應該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更應按規定給他繳納“五險”。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痹囉闷谑莿趧雍贤诘囊徊糠?。同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險”。
而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各項權利就會得到法律保護。
28歲的小張進入一家單位上班,單位設定的試用期為一年,這讓小張有點不滿意,但考慮到這份工作轉正后相對比較穩定,他還是選擇了妥協。然而,工作滿一年后,小張并沒有如愿轉正,為此他非常氣憤,認為自己委屈了一年卻得到這樣的結果,很不劃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25條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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