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否可以替代?
來源:畢節人才網
時間:2017-05-26
作者:畢節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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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申請人羅某2007年1月被聘用到某地稅局食堂做飯,每天上班的時間是從早上6點至中午12點,下午15點至19點30分。2010年1月15日,羅某與被申請人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A公司為一空殼公司,未開展正常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為地稅局退休人員劉某。羅某實際工作還是在地稅局食堂。2013年3月,羅某因病需到省外就醫,讓其女兒靳某替代其到地稅局食堂做工,2013年10月羅某從外省治療回來后,一直在家休養。2014年2月,地稅局將食堂承包給另外一名食堂師傅張某。張某因與靳某不合,于是多支付了靳某一個月工資,讓其離開。2014年3月,羅某和其女兒靳某共同向畢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進行賠償。
申請人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我因被被申請人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500元(每月以1500元計算7個月)。
2、裁決被申請人另外支付我一個月工資1500元作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費用。
爭議焦點
1、申請人羅某是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還是與地稅局存在勞動關系?
2、申請人羅某到外省就醫后,由其女兒代其做工,羅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延續?
3、申請人羅某的女兒是否與A公司或地稅局建立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本案中,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羅某與誰存在勞動關系。一種觀點認為:羅某2010年1月與A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羅某與某地稅局存在勞動關系,與A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后,羅某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未續訂勞動合同,也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但應視為雙方按原合同條款繼續履行,羅某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另一種觀點認為:羅某2007年就一直在地稅局食堂做工,2010年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從形式上看,羅某是與A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從實質上看,羅某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發放的主體等未改變,且A公司未開展正常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為地稅局退休人員,羅某從事的工作不屬于A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某地稅局是為了規避風險和責任而采取的措施,其行為存在欺詐,故羅某與某地稅局存在勞動關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羅某到外省就醫后,由其女兒靳某代其做工,羅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延續。一種觀點認為:羅某未經負責人同意,便自行讓其女兒代其做工,自己到外省就醫,屬于自動離職,自羅某離開的次日起,其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另一種觀點認為:羅某讓其女兒代其做工,雖未經負責人同意,但負責人也未對其女兒代其做工的事實提出異議,未對羅某履行解聘手續,視為默認,羅某的勞動關系依然延續。
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羅某的女兒靳某是否與A公司或地稅局建立勞動關系。一種觀點認為:靳某只是代其母親上班,只是其母親勞動關系的延續。靳某本身未與A公司或地稅局建立勞動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沒有可替代性,靳某進入地稅局食堂代其母做工,與地稅局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不應該視為其母勞動關系的延續。
處理結果
本案經過庭前多次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調解結案。
思考
本案雖作調解處理,但其中涉及的勞動關系問題比較特殊,勞動關系是否能替代并延續,值得我們深思。筆者認為:羅某2010年1月與A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羅某與某地稅局存在勞動關系,與A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后,羅某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也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視為雙方按原合同條款繼續履行,羅某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羅某2013年外出治病時,未向被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應視為羅某單方解除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靳某接替羅某的工作崗位,地稅局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達成了口頭上的約定,靳某與地稅局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延續羅某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綜上所述,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必須是合法的主體,并且是固定的,如果哪一方發生了變化,產生的將是新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不能替代。
編者:
作者:康孔華
單位:畢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